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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補充登錄「龍鳳獅陣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認定「吳登興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
刊登日期:2021/5/3
發文日期:2021/4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03810205B號
主旨:公告補充登錄「龍鳳獅陣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認定「吳登興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6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6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。一、補充本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1D號公告登錄「龍風獅陣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認定「吳登興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吳登興藝師的龍鳳獅陣結合多獅、獅鬼、戲球等,具有豐富的套路,呈現藝術價值、流派特色。
(二)吳登興具龍鳳獅陣之傳習能力與意願,應聘至各級學校傳授龍鳳獅陣技藝。
(三)吳登興為北港知名藝師,龍鳳獅陣為其多項技能之一,具保存者之代表性與適當性。
(四)符合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
二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